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全称是:河北慈善联合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 Hebei Charity Feder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 HCFF ”。本 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 公开募捐。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仁爱、奉献、互助的公益慈善精 神,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本基金会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来源于曲明个人捐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与汇 丰路交口南行 200 米众创梦工厂 A 座 102 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慈善联合基金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基金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 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助力我省乡村振兴,创建和谐社区,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
(二)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时,配合政府有关部 门开展赈灾救助活动,践行善行河北;
(三)支持乡村地区的医疗卫生建设,关注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命与健康;
(四)开展环保绿化扶贫类公益项目,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和现状;
(五)开展扶危济困,敬老助残活动,通过精神与物质双重帮扶帮助弱势群体反哺社会,服务社会;
(六)宣传公益慈善政策,培训培养公益人才及团队;与同类组织开展交流与公益合作。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由 6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 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
(四)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机构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对资产安全负责;
(四)审查机构年度财务报告;
(五)制定机构政策和重要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助理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 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 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 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3 名以上,建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 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 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 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 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 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 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 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 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名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人选,提议解聘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名单,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 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业务范围允许的公益慈善活动;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管理费用;
(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理财投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资助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捐赠数额为基金会净资产 20%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数额为基金会净资产 20%以上的捐赠活动;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 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 会管理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度报告。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后,将年度工作 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兴办的公益福利机构;
(二)捐赠给其他公益慈善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3 月 29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